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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宁地金管规发〔2025〕3号

银川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财政局,宁东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各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办规发〔202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经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含区外融资担保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当年新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评级,是指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级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托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系统,根据公司治理情况、合规经营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风险防控情况和接受日常监管情况等分类监管评级各项指标,对区内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评分评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针对性、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统筹组织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工作,规范评级标准,统一操作流程,加强结果运用。市级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本办法开展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工作的初评工作。

第五条 监管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信息,确保获取的信息完整、真实、有效,整体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根据分类评级各项指标进行定量分析,结合日常监管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性分析,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三)持续与动态调整原则。分类评级周期原则上为每年一次。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日常监管发现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营风险增大等情形,应动态调整融资担保公司评级等级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监管评级由评价指标、加分项和一票否决事项三部分共同构成。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包括六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情况。主要评价融资担保公司实缴资本金规模、股东结构、经营团队素质、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合规经营情况。主要评价融资担保公司支小支农业务开展情况、资产比例合规性、合同规范性、单户担保占比合规性和准备金计提等。

(三)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评价融资担保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在保余额增长情况、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持续发展能力和银担合作情况等。

(四)风险防控情况。主要评价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代偿风险、拨备覆盖率、应偿未偿情况和其他风险等。

(五)日常监管情况。主要评价融资担保公司在设立、变更等涉及批准或备案事项的合规性、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场所管理、统计数据报送及时性和真实性、日常监管中所获得的监管信息、信访投诉举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情况等。

(六)加分项。主要包括党的建设、业务创新、标准奖励、信用等级和行业自律等情况。

第七条 评价指标实行计分制,评分标准和一票否决事项以《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评分表》为准。根据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实际,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可适时调整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三章 分类等级

第八条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类监管评价指标评分,将融资担保公司分为四个等级:

(一)A级(90分及以上):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完善,业务创新能力强,经营业绩优良,风险管控能力强,业务管理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处于区内行业领先水平。

(二)B级(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公司经营比较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风险管控能力较强,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业务管理较为规范,融资担保服务能力较强,经营业绩较好。可根据评分情况分为B+(85分-90分以下)和B-(75分-85分以下)。

(三)C 级(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公司经营总体合规,融资担保服务能力一般,基本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但存在一定不稳定性,内部治理、财务状况、经营发展、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薄弱环节和代偿风险。可根据评分情况分为C+(70分-75分以下)和C-(60分-70分以下)。

(四)D级(60分以下):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出现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难以正常经营,严重损害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分类依据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类不得高于C级:

(一)报送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0倍的;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超过其净资产15倍;

(三)未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

(五)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0%的;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5%;

(六)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

(七)投诉举报事件频发,当年经查实确属违规的被投诉举报次数超过在保业务笔数1

(八)无正当理由,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要求进行备案;

(九)收取的相关费用不符合监管规定;

(十)上一年度出现应偿未偿情况5次以上;

(十一)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章程规定的高管人员在被评级当年存在刑事处罚、行政处分、行业禁入、不良信用等情形;

(十二)针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认定后,不用进行指标评分,评级等级直接评为D级:

(一)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

(二)存在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注册资本金以及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三)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四)存在严重偏离主业、超范围经营、违规投资、账外经营、非法手段催收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风险集中度过高、代偿率过高等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六)不接受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分类监管或现场检查;

(七)报送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拒绝向监管部门报送上述文件、资料;

(八)发生规定应报告的重要风险事件,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

(九)违反相关担保费收取规定,情节严重;

(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管评级;

(十一)未按照监管要求通过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或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管理情况、内外部文件资料等,影响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十三)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四)经认定属于“失联”“空壳”公司;

(十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禁止情形或者根据监管审慎性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确认后,酌情予以加分,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一)积极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规范化建设要求,着力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二)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在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重点行业领域具有典型经验做法并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认可;

(三)受到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四)接受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被评级当年增加注册资本金;

(六)其他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加分情形。

第五章 监管评级程序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评级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评。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自评。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系统监管评级模块上报相关评级申报资料,相关定量指标得分由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系统根据融资担保公司日常报送的数据自动生成。

(二)初评。市级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收集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资料,结合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情况、现场检查情况、投诉举报、外部舆情以及风险状况,全面、准确评价融资担保公司整体情况,综合确定评级得分和评级结果并录入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系统。

(三)审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对全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综合评级得分、评级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参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评定年度分类监管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及时向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反馈。融资担保公司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级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融资担保公司所属地市级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进行研究确定形成最终评级结果并向提出异议的融资担保公司反馈。

(四)公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在一定范围内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管评级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管评级,要符合有关要求和程序。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或者推送日常数据、报表等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级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做好监管评级有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六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根据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公司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并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融资担保公司,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政策扶持、新业务开展、变更经营区域和推荐开展银担合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二)对监管评级结果为B级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政策扶持和新业务开展、推荐开展银担合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下达整改通知书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整改;

2.适时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和风险状况,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三)对监管评级结果为C级的融资担保公司,除可采取B级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公司的业务开展及风险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机构名单,加强检查的深度;

2.至少每半年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监督管理谈话;

3.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5.限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6.责令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7.责令融资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本公司的风险情况;

8.必要时可在高管变更、股东变更、新业务开展等备案方面进行限制。

第十七条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D级的融资担保公司,除可采取B级、C级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制定和启动防范化解风险方案,稳妥处置存量业务风险;

(二)评估并掌握风险情况,在做好风险预案和化解处置的情况下,引导其退出行业;

(三)符合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形的,启动吊销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四)评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部门负责人对提交的监管评级资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市级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在监管评级过程中,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相关规定的要及时报告,并提请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为B类及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纳入各有关部门政策支持名单。

第二十条 各级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工作,确保评级工作和结果准确、公正。监管评级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只供日常监管使用,融资担保公司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将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评分表.xlsx


    政策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主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工作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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