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财政厅、国资委联合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业务开展提供明确的尽职免责依据。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分5章25条,围绕总则、尽职要求、免责情形和问责要求、工作流程和结果运用、附则等核心内容作出全面规范:
(一)明确核心定义与适用范围。界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关键概念,明确尽职免责的内涵是免除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内部考核扣分、经济处分、行政处分等责任,适用对象涵盖机构负责人、评审机构成员及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规范尽职履职要求。要求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业务操作、项目评审、风险防控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档案制度和保前尽调、审核决策等机制;明确工作人员需秉持审慎诚信原则,规范操作、主动回避利害关系业务,确保履职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三)细化免责、减责与问责情形。列出15类全部免责情形,包括政策扶持类业务风险、不可抗力导致代偿、创业就业和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损失等;明确4类可减责或免责的轻微过失情形;划定12类不得免责的违规失职情形,如越权审批、恶意串通、重大失误漏判风险等,同时对特定场景下的领导责任、指使违规责任、追加责任认定等作出特别规定。
(四)规范工作流程与结果运用。要求机构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业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按调查、评议、认定、申诉等流程开展工作,明确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结果作为内部考核和薪酬挂钩的重要依据,并规范档案管理和申诉程序。
(五)明确实施与保障要求。要求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部免责制度并备案,监管部门加强引导督促,明确《指引》施行时间为2025年11月29日,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8日,此前相关业务尽职免责认定参照执行。
三、主要特点
(一)聚焦普惠服务导向。紧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通过明确免责情形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破解不敢贷、不愿贷的难题,契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地方发展需求。
(二)权责界定清晰明确。区分不同主体的履职责任,细化尽职、轻微过失、违规失职的具体情形,既划定免责“安全区”,又明确问责“红线”,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
(三)程序规范保障公正。建立“调查—评议—认定—申诉”全流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小组成员、回避制度、时限要求和档案管理,确保尽职免责认定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
(四)兼顾灵活性与可操作性。既明确统一的免责标准和问责底线,又允许机构结合实际完善内部制度,同时对“见贷即保”批量业务、存量业务移交等特殊场景作出针对性规定,适配不同业务模式的实际需求。
(五)强化风险防控底线。在鼓励尽职免责的同时,严格规范违规失职行为的问责,明确安全红线,确保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防范道德风险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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