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变更公司住所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26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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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
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变更公司住所的批复
宁地金管发〔2026〕2号
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变更公司住所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住所由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吉强镇滨河路宁夏金通汽车商贸物流园第一号综合楼第106、107商铺变更为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吉强镇三中对面1号楼(丁香路东侧,大滩小学南侧)。
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范操作运营。
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