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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支持排污权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地金监发〔2022〕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融资业务,完善排污权金融服务方式,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支持排污权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银保监局                     宁夏证监局

2022年3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支持排污权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建立市场化环境污染防治机制,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加大金融支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力度,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落实排污权改革工作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融资业务,拓宽企业污染减排融资渠道,完善排污权金融服务方式,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和污染减排工作,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排污权融资条件

本意见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经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力。

本意见所称排污权企业,是指主动开展污染减排并将可交易排污权积极投入市场开展交易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排污权融资,指融资企业以有偿获得的排污权作为融资抵质押或进行债券融资,申请向银行、证券、基金、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获得绿色融资和服务活动的行为。

(一)建立排污权融资清单制度。支持排污权交易试点城市和排污权融资项目,建立自治区排污权项目库和支持目录。推动建立排污权准入评估机构清单。培育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推进排污权市场建设,健全排污权交易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共资源交易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电话反馈韩处后修改],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二)明确排污权融资准入条件。申请排污权融资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企业排污权融资要符合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许可的储备、回购、出让和调控等条件,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等相关要求,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等有关政策文件和金融机构有关融资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共资源交易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电话反馈韩处后修改],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二、积极开展排污权融资服务

(一)大力支持排污权抵押贷款融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对纳入排污权交易正面清单的企业给予信贷资源倾斜,积极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排污权信贷规模和占比,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排污权专项信贷产品,单列绿色信贷计划,优先安排排污权抵押贷款授信额度,执行优惠贷款利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回函修改]、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共资源交易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

(二)支持资本市场服务排污权企业发展。支持资本市场为符合条件具有排污权的企业、重点项目、重点产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排污权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科技含量高的排污权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支持排污权企业在资本市场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排污权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鼓励排污权企业到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进一步发挥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作用,满足排污权企业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需求。推动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支持排污权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三)鼓励发行排污权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排污权债券等绿色债券,建立排污权债券项目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排污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担保增信等方式,降低排污权企业发债难度和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夏证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四)创新适合排污权企业的保险产品。探索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机制,提升对排污相关产业和项目的风险保障能力。鼓励发展排污产业和项目保险、排污权交易信用保证保险等相关保险产品。探索排污权企业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环境高风险领域,试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排污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五)拓宽排污权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推动银行、证券、基金、担保、融资租赁等开发投资于排污权改革发展的基金、理财、资管计划、股权投资计划、担保增信和设备租赁等产品。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排污权项目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研发适合排污权融资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各金融机构要做好绿色债券融资需求摸排,建立排污权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排污权债等绿色债券。(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三、构建排污权金融服务体系 

(一)完善排污权融资配套政策。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大力支持排污权改革,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排污权抵押贷款、上市挂牌、再融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保险服务、担保增信、融资租赁和财政补贴等政策文件,确保排污权改革依法依规进行。(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局,宁夏证监局[证监局电话给杨处反馈]等)

(二)设立支持排污权改革的金融专营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或绿色金融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强化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金融管理部和绿色专营支行建设,在资源配置、产品创新、审批权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生态环境厅王洋电话反馈]境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在宁设立排污权产业基金。支持设立主要服务排污产业发展的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三)培育区域排污权益交易市场。落实排污权交易扶持激励机制,对积极开展污染物总量减排并入市交易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分期缴纳、减半征收、优先安排减排资金等政策优惠。健全排污权环境权益交易机制。建立健全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构建完善统一交易服务平台,优化环境权益交易管理和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王洋电话反馈,建议删除]、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等)

(四)优化绿色金融业务流程。金融机构要加快内部流程改造,简化排污权融资程序,强化环境风险评估。鼓励金融机构将排污减少量纳入融资额度测算、利率定价、息费水平等授信管理流程;鼓励保险机构将企业环境与社会风险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体系与保费定价机制,切实提升绿色金融专业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

(五)强化内部考核引导。引导金融机构制定绿色金融发展规划,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排污权金融业务实施专项激励,建立鼓励性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降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提高风险容忍度,加强绩效奖励,完善尽职免责要求。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公共资源交易、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将排污权改革发展作为重要因素纳入考核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局等)

四、加强排污权融资资金的管理

(一)加强排污权融资管理。排污权抵押贷款或其他融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节能环保改造、机器设备采购、排污技术研发、排污管网建设和排污生产及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或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专项用于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融资业务。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不得从事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等)

(二)加强排污权融资融后管理。各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排污权融资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排污权企业的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及时了解影响抵押排污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精准评估抵押排污权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如遇国家环保政策、土地交易、储备回购等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排污权价值或抵押有效性时,适时采取追加担保、质押、保全等措施,确保资金安全。(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局、税务局等)

(三)建立未偿还债权债务的处置机制。借款或融资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排污权融资企业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的排污权,并就转让所得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的剩余金额退还排污权融资企业;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排污权融资企业追偿。处置方式包括: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给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符合政府回购条件的,可申请政府回购储备;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置方式。(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单位: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等[人行回函修改])

五、切实防范排污权融资风险

(一)建立排污权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排污权融资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监测评估。加强对排污权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的监测和防控。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排污权融资的风险监测、预警、评估与处置,支持金融机构研究推出风险应对工具,积极稳妥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人行回函修改])

(二)完善排污权融资风险评价机制。相关金融机构要健全排污权抵押资产评估、管理和处置、转让、拍卖等机制。充分考虑排污权权属关系、风险状况和转让处置等因素,防范信贷和其他融资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三)制定排污权专项业务流程。相关金融机构应根据排污权抵押贷款或其他融资服务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和其他融资服务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融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独立审批,融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排污权抵押贷款或融资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人行回函修改],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四)防范排污权融资风险。相关金融机构要综合考虑排污权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不满5年的要先行延续再办理相关业务)、价值增减变动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融资额度和融资期限,防范信贷抵押或其他融资减值带来的金融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共资源交易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人行回函修改])

(五)加快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要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加快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排污权益处置转让机制,协调配合金融机构对不履行债务的排污权处置变现,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债务,协助化解银行信贷和其他融资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共资源交易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等)

(六)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排污相关保险试点。保险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开发适合排污权企业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积极参加保险,分散排污权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风险。(责任单位: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六、建立排污权配套保障措施

(一)加强排污权登记交易信息共享。建立排污权融资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推进中困难问题、通报工作进度和信息。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生态环境监测平台、金融预警监测和融资服务平台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做好排污权抵质押权利登记、信息查询和污染物排放信息推送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培训和咨询,及时通报政策执行情况、政策调整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人行回函修改,人行回函修改,发改委反馈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在人行,人行应列为责任单位。

(二)建设排污权融资项目库。建设自治区级排污权企业项目库,制定出台排污权企业融资项目评价规范,引导符合标准的排污权企业、排污项目纳入项目库,支持入库项目发行绿色债券。建立全区排污重点企业单位账户,力争到2025年末,实现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共资源交易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三)加大金融与财政政策联动支持。强化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加大对排污权融资的贴息和奖补力度。发挥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支持排污产业改革发展。(责任单位: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政厅电话反馈韩处修改]等)

(四)健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配套机制。优化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将排污权企业纳入重点行业目录,对相关贷款不良率补偿区间下限予以放宽。进一步发挥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排污权企业信贷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绿色金融支持排污权企业改革融资项目申报金融服务创新奖。(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财政厅电话反馈韩处修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五)推动建立排污权融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为金融机构的融资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建立排污权和融资信息披露机制,形成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间信息共享、企业信息披露和第三方机构评估评级三者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的绿色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实现排污融资信息互通互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等)

(六)加强排污权融资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传媒,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绿色金融理念。强化对金融支持排污权改革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排污权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印发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支持排污权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主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工作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地址:自治区人民政府院内东配楼304、305室(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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