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填报部门: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检查比例 | 同一企业检查频次 | 可联合检查部门 | 备注 |
1 | 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经营情况现场检查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融资担保公司 |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合规经营情况 | 实地核查、查阅资料、现场询问 | 第三、四季度 | 50家 | 1次 | ||
2 |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现场检查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 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四)检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信息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 区域性股权市场 |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合规经营情况 | 实地核查、查阅资料、现场询问 | 第三、四季度 | 1家 | 1次 | ||
3 | 典当行合规经营情况现场检查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典当行 | 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以及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 实地核查、查阅资料、现场询问 | 第三、四季度 | 60家 | 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