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的通知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
业务经营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融资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切实防范风险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3年8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
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融资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其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3号)等监管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不得自营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
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出资不实,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得抽逃出资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出资。
三、股东不得代持股份或有犯罪记录、重大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不得由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不得由在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机构任职者以及与该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有利害关系者担任独立董事。
六、不得由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
七、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
八、不得采取业务不入账、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方式实施“账外经营”。
九、不得为违反国家规定的“高利贷”提供担保。
十、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十一、不得违反审慎经营原则,通过过度担保、集合担保等方式导致融资担保公司客户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超过监管指标限制。
十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十三、不得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截留客户贷款等形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
十四、不得擅自动用客户担保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
十五、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占用客户贷款。
十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十七、不得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八、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