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四批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1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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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四批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金融局,有关典当行: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宁地金监发〔2021〕47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典当行经营许可证管理,针对全区前三批未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进行第四批换证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一)申请换证的典当企业应通过上年度年审,前三批未通过换证或未参加年审的,需参加2020年度典当行年审,通过后方可换发新证,否则不予换发新证。
(二)各典当企业到所在市金融局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初审,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换发。
(三)凭有效旧许可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旧证遗失的,应由持证人做出书面报告,登报挂失,并书面说明情况,经核准后方可换证。
(四)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2021年7月15日至9月30日进行换证工作。各市金融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所管辖区内拟换证企业即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许可证正、副本及相关资料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换证企业需提交如下资料(对换证企业提交的资料复印件,各区、县商务局要审核原件)。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2、典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典当(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各市金融局要积极组织安排,抓紧做好这次典当企业换证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材料,完成本辖区内企业换证工作。
二、 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管理要求
典当行经营许可证是典当行从事经营业务重要的经营凭证和资质,为保障典当行业合规健康发展,审核部门要严把换证关,对未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坚决不予以换证,对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典当行坚决不予以换证。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的“空壳”、“失联”、“僵尸”企业或长期停业的企业,将根据有关监管规定,通过媒体公告或下发整改意见。针对仍达不到换证要求的企业予以清理,推动行业减量增质。
附件:《典当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联系人:杨远剑,电话: 0951-6363424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