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发表时间: 2020年03月11日 编辑录入: 来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工业经济稳增长二十四条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二十四条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二十四条意见

    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的安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确保工业经济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用电成本
    (一)扩大优势产业电价补贴范围。认真落实《进一步降低优势产业用电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案》。将现有符合产业政策的深加工企业以及其他行业鼓励类企业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电价补贴支持范围。将化工行业产值门槛由1亿元以上降低为2000万元以上。取消年最低用电量300万千瓦时的限制性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二)提高优势产业增量用电补贴标准。以企业上一年用电量为基准,对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增量用电,按照增速阶梯式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分/千瓦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三)提高电力直接交易占比。在目前交易电量占企业生产用电50%的基础上,2020年直接交易规模力争达到售电量60%以上,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扩大外送电规模。加大与购电省区的协调力度,力争2020年外送电量达到700亿千瓦时以上,稳定外送电市场,实现外送电发电企业和电网公司产值效益双提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五)依规核定输配电价。强化输配电价监管,深入开展第二轮输配电成本监审,科学核定、合理降低输配电价。2020年起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2020年电价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二、切实稳住有效投资
    (六)推动重点工业项目达产达效。加快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实施,推动一批新的增长点尽快达产达效。力争重点投产项目达产率达到10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七)推动技术改造投资快速增长。确保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长15%以上。在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中增加制造业投资考核,提高技术改造投资的考评比重,每年3月份前下达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八)推动新开工项目建设步伐。着力协调解决项目前期手续问题,对建设进度快的项目,优先纳入自治区“三个100”重点项目(100个重点技改项目、100个重点新开工项目、100个重点拟投产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切实保障要素供应
    (九)全力保障煤炭供应。加快煤炭项目建设,释放煤炭优质新增产能,推进煤炭储备基地建设,发挥区内煤炭交易平台作用,支持蒙西陕北等地优质煤炭资源进宁,提升煤炭供给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全力保障天然气供应。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增加宁夏供气量。建立重点工业企业天然气供应紧缺、断气预警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一)全力保障铁路运输。进一步清理整顿铁路货运杂费及铁路专用线等收费;对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的产品,通过议价方式给予运价下浮优惠;支持铁路专用线建设,保持地方铁路和专用线运价在合理区间运行。加快“公转铁”步伐,促进绿色低碳运输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四、切实加大资金引导
    (十二)实施稳增长综合奖补政策。每年对上一年度稳增长贡献突出的市县(区)、重点企业、连续生产企业和投产见效的重大项目,按照贡献率分别进行奖补。对增长快贡献大的工业企业进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三)提高大企业培育奖励标准。优化调整大企业培育政策,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内,对年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奖励标准分别提高到200万元、100万元和4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四)激励企业上规入库。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力争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户以上。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内,对新入规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当年建成当年入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入库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再追加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五)落实政策性纾困基金。充分发挥政策性纾困基金救急解困、降低成本、稳定市场、提振信心的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申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加快批复速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宁夏证监局)
    (十六)用好政策性转贷资金。逐步增加转贷资金规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银行提高企业续贷办理效率。对资金需求较大的重点企业,执行“一企一策”政策,提高转贷资金限额标准,缓解企业年末资金转贷压力,降低企业转贷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七)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动有效知识产权较多的工业企业运用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方式质押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利用金融服务信息平台,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助力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落实融资租赁补贴政策,对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生产设备的予以优先补贴,并在现有补贴基础适当提高补贴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八)建立差别化政策支持制度。对稳增长、促发展、抓项目工作滞后的地区以及不作贡献的企业,各项工业类资金降低支持标准。督促市、县(区)尽快兑付已下达各项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扩大产能、提高生产效率、盘活资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五、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十九)优化企业市场营销环境。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充分发挥作用,做好本地区优质企业产品推荐推广和产销对接,组织企业参加形式多样的产品推介、展览展销、协作配套、产品工序对接等活动,提高本地工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十)优化园区考核机制。在园区年度考核和资金兑现中,提高工业总产值增速、工业投资增速等指标考核权重,作为资金奖励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十一)优化三个重点包抓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工业经济稳增长中的牵头抓总、调度协调作用。推动自治区、各市县(区)、工业园区建立面向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问题的稳增长“三个重点包抓”工作机制。督促各地对标、对表年初下达的工业经济增长预期指标,层层传导压力,逐级抓好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六、切实稳定发展预期
    (二十二)启动百亿企业千亿产业梯度培育计划。以60户龙头企业为基础,建立大企业培育库。分梯度培育10亿级企业、50亿级企业和100亿级企业集团。同时以百亿级企业为产业链核心企业,打造若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十三)启动降本增效三年行动计划。紧盯关键环节降低企业成本,制定出台《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若干政策措施》,自2020年开始实施,每年降低企业成本100亿元以上,为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十四)启动千亿工业投资计划。以优势产业壮大、传统产业提升和新兴产业提速为重点,启动千亿投资计划,加快推进以商招商、园区招商、产业链招商、第三方机构招商,迅速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的工业项目建设新格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自2020年2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若干措施。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完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自治区“金融+”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为我区生产、运输、销售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
    2.稳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
    3.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到1%以内,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减轻还款压力。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使用自治区政策性转贷资金转贷过桥的企业,减半收取转贷资金使用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保局)
    7.加强用工保障。强化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精准对接,积极引导我区外出务工(春节)返乡人员回乡就业;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满足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减轻企业负担
    8.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9.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
    10.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份租金减50%,2月-3月份租金全免。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延缓缴纳水电气网费用。对因受疫情影响缴纳用水、用电、用气、宽带网络等费用困难的企业,可向服务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协商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2个月,免除延期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得中断供应。收费单位可依法依规适当减免相关费用,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国电信宁夏公司、中国移动宁夏公司、中国联通宁夏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2.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2020年各类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财政扶持
    13.强化对疫情防控用品生产企业扶持。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4.加大贷款贴息和担保支持。对经主管部门推荐纳入银行机构重点信贷支持范围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自治区按银行贷款超过基准利率20%以内的部分给予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无法及时足额缴纳贷款担保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可给予3个月宽限期。(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15.落实资金扶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2020年预算安排的各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预算资金归口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服务保障
    16.建立企业复产复工帮扶机制。各市、县〔区〕要在周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及时协调解决复工企业防控物资保障、原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对重大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7.建立贸易纠纷法律服务机制。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贸易合同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通过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修复信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8.建立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清偿计划,加快清偿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回笼资金,坚决防止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若干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6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自治区遵照执行。
 

 

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指挥部印发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推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疫指发〔2020〕31号

各市、县(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机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推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7日

 

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推进
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研究加强防控工作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现就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推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管用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措施,认真做好返程返岗和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补齐园区、厂区疫情防控短板和不足,在筑牢疫情防控体系,堵绝疫情向园区、厂区扩散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二、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准备
    (一)织牢织密防控体系。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园区、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明确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分工、强化防控措施、做好物资储备,确保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各地政府要把返程返岗人员纳入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网格化管理范畴,实行精细化管理,切实做好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前准备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信息沟通,严控人员进出,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入园区的人员,实施实名制全数摸排、全数登记、全数测温,做到人数精准,人员平安。
    (二)精准开展人员筛查。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返程返岗员工健康卡制度,督促企业返程返岗人员提前向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和旅程信息。返程返岗人员所在企业、社区(村、居委会)也应分别建立个人健康信息档案,并主动加强与人员输出地的衔接,及时了解每个返程返岗员工最近14天的活动轨迹。对来自疫情较重地区的人员、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来自其他地区有不适症状的人员,重点管控,实行一人一房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确保一个不漏,一个不少;对来自其他地区无不适症状的人员、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一般接触者,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同时,运用大数据信息,点对点做好精准对接、无缝对接。各地要用好用足核酸检测等有效手段,支持有条件医院为企业返岗人员提供核酸检测服务,提高返岗人员筛查效率。
    (三)实化细化防控手段。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全力以赴指导帮助企业严格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点严把入口关、监测关、卫生关,预先设置符合标准的集中隔离场所,为无条件独立设立隔离场所的企业提供保障。企业要提前准备测温仪、温度计、消毒液、口罩等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保障通风,定时对厂区、宿舍、食堂、车辆等进行全面消毒和卫生保洁。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持人员工作距离,减少人员聚集。
    (四)努力保障生产生活。要加强企业人员管控,实行错峰上班、网上办公和实行弹性工作制,采取返岗人员“两点一线”模式,做到人员少流动、少聚集、不串岗,降低疫情输入风险。有通勤车的企业要严格落实交通工具防疫措施。集体宿舍要降低居住密度。职工用餐要推行分时错峰、分餐隔座就餐或盒饭送餐方式,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三、分类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一)切实支持防疫和生活保障类企业全面复产。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生产或转产医药用品、消杀用品、防护用品的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及医用物资、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生产领域,要保障生产要素、防疫用品,开通资质认定和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帮助企业解决各种困难,加快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快速释放产能。
    (二)推动龙头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复工复产。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生产经营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热力等工业龙头企业,协调解决劳动用工、原料供应、物资运输、防疫用品等方面的问题,力促企业恢复生产、扩大产能、挖掘潜能、满负荷生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要抓紧对辖区重点工业项目进行梳理排查,制定项目复工、开工、前期工作进度、突出问题破解责任、政策保障措施等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要把重大项目、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纳入保供范围,保障项目建设施工通道畅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资金落实等问题。
    (三)有序促进其他类企业复工复产。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列出复产企业名单,在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错峰安排企业复工复产,确保成熟一个、复工一个。
    四、扎实有效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全过程监管
    (一)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检查评估。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疫情防控内部管理体系建立、人员进出排查措施落实、防疫物资配备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评估,评估合格的方可准予复工复产,不合格的坚决不准复工复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排关键岗位人员先行返岗、本地员工到岗等分批复工的灵活举措,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对暂时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区分防疫要求不到位、缺少劳动力、季节性停产、缺乏启动资金等原因进行分类识别、分类施策、分类服务。
    (二)全力强化应急防控。企业要加强对员工健康检测和疫情监测,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严禁瞒报、漏报;要细化应急工作预案,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时,按规定迅速送诊并及时报告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和当地政府;一旦企业员工有确诊病例或疑似感染者,开发区和企业应第一时间采取隔离措施,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人员排查,需要停产的企业,应当立即停产。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时期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监测防护,特别要做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有序。
    五、全力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生产保障工作
    (一)抓紧抓好要素流通保障。各地要加强交通物流运输保障,严格按照“一断三不断(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通过公路交通网络畅通,保障整个社会运行不能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能断、群众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能断)”要求,严禁擅自设卡拦截、阻断生产资料运输通道等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关键物流枢纽正常运行。要将防疫物资、关键原辅料、重要生产设备及零部件、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相关运送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二)抓紧抓好产业链衔接。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协调联动,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督促生产防疫和生活保障类物资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及时协调设备、资金不足等问题,抓好原辅料、重要零部件等稳供保障。要针对本地区外出务工人员滞留实际情况,加强劳务供需对接,组织劳动力不足的企业就地招工、就地吸纳,实现用工替代。要协调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强沟通,畅通产业链。制定煤电油气供应保障预案,协调做好生产要素保障。
    (三)抓紧抓好政务服务。各地要实行“一网通办”和“不见面”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对事关国计民生的急需物资生产资质或相关许可办理、企业登记、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开通一站式审批绿色通道。要充分发挥宁夏政务服务网、“我的宁夏”政务APP、自助终端机等线上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最大程度减少中间环节,推动企业注册开办、纳税、缴费等更多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
    (四)抓紧抓好惠企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援企稳岗等支持政策,落实落细《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二十四条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号)、《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号)等政策措施,切实降低企业成本、稳住有效投资、保障要素供应,加大资金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稳定发展预期,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
    (五)抓紧抓好宣传教育。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职业健康培训教育,采取健康提示、张贴宣传画、视频播放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多渠道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引导企业员工充分了解疫情防控知识,科学理性认识疫情,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理解、支持并配合防控工作。
    六、压紧压实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责任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压实属地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逐企业实行网格化、精细化管理,统筹做好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属事责任,及时制定本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指引,兑现落实国家、自治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职能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全力支持和指导各地安全有序推动企业分类分时段复工复产。各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工作,确保员工安心复工、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二)强化信息调度。各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日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企业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最新进展情况,针对企业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扎实推进园区疫情防控工作和复工复产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作为疫情防控工作专职联络员,按要求报送疫情防控情况。联络员要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三)强化工作督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级领导包抓园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及时对各地、各开发区派出工作组,加大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实地督导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压实到生产车间、落实到生产班组,努力做到各园区复工复产企业不出现疫情,全面实现全年工业经济发展目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在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已出台政策基础上,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促进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1.支持农业结构调整。统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各市、县(区)聚焦奶业、酿酒葡萄、肉牛、滩(肉)羊、瓜菜、枸杞等高效种养业,支持补齐优良品种选育、新技术推广、高端加工、标准化和流通体系建设等短板、弱项,促进农业增值、农民增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财政厅、林草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2.实行“两免一补”农业信贷担保。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宁夏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从事高效种养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担保抵押、免担保费用、新发放实际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60%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宁夏银保监局配合)
    3.农业保险实行“增品、扩面、提标”。统筹资金将我区高效种养业纳入自治区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对市、县(区)自主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自治区财政给予40%的保费补贴,切实增强农业生产抵御风险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林草局、宁夏银保监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4.适当补贴企业复工复产费用。统筹资金支持开发区为企业提供员工返程交通、防疫物资、防控服务、原材料和产品物流运输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促进企业及时复工复产,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5.支持设立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支持具备资质条件的保险公司为符合要求的重点制造业企业,提供累计1亿元保额的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自治区财政按照保额给予3%的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财政厅、宁夏银保监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6.激励龙头企业达产增效。统筹资金对一季度实现增长的龙头企业,按其对全区工业增长的贡献率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财政厅配合)
    7.实行重点项目开工奖励。统筹资金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包括银川都市圈重点项目)3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按当年投资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即对2020年年度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亿元—10亿元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下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8.地方政府债券向重点项目倾斜。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重点聚焦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脱贫攻坚、教育卫生、污染防治、保障性住房、道路交通等重点项目,切实扩大精准有效投资。(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扶贫办配合)
    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积极促进消费增长
    9.促进生活必需品稳产保供。在疫情期间,对重点蔬菜批发市场内承担蔬菜调运任务的重点经销商户,按照0.1元/吨/公里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运费补贴。同时,要求全区蔬菜批发市场减免蔬菜调运经销商户50%市场管理费,减免部分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助。各市、县(区)统筹自治区专项资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应急供应,增加肉菜储备的承储企业,占用资金利息、损耗及仓储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0.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统筹资金支持绿色食品、医养健康、文化旅游等产业培育壮大。支持电子商务、会展经济、网上平台、网络诊疗、在线教育、线上文娱等商业模式创新和新兴消费,促进形成新的消费增长点。(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1.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对批发零售、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行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参照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自治区本级留成部分,自治区财政给予2个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牵头,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12.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以上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和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征收和预缴。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银川海关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配合)
    13.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 1日起,对我区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我区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14.落实社会保险缴费减免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免征全区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全区各类企业(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总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手段,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15.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农业生产等行业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展期、续贷和优惠利率贷款。对落实上述政策成效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奖励,财政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中作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重要因素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配合)
    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实行贷款贴息。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2020年新获得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以内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上限50万元。对自治区防疫用品重点生产企业,其2020年新增贷款,自治区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单户企业贴息上限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审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7.加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和贴息支持力度。加大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100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2020年新发放的银行专项科技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财政厅配合)
    18.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和纾困基金支持力度。适当扩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加纾困基金额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加大对有发展潜力、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纾困力度。统筹各类基金使用规模,加大社会资本吸引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配合)
    19.加大融资担保补贴和风险补偿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对上述两类企业提供的再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自治区财政对上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免费用分别按照担保额及再担保额给予0.5%—1.5%的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产生代偿的,自治区财政分担不低于20%。各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良好,因资本金不足而补充资本金的,自治区财政按照新增资本金1: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充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加大就业补贴力度,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
    20.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对组织区内农村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21.鼓励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其他
    各牵头单位要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申报流程等,确保疫情防控的各项财税政策落实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有效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上述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述政策为准。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文中明确具体时限的,以具体时限为准;没有明确具体时限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宁财(金)发〔2020〕8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局(办),各金融机构: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我区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对纳入自治区防疫用品重点生产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自治区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汇总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财政部贴息资金后,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一)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
    (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各级就业、妇联部门要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各经办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以最快速度予以放贷,并按季度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宁夏再担保集团,各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确保安全复工的通知
宁地金监发〔2020〕24号

各银行业单位,各保险业单位,各证券业单位,各小额贷款公司,各融资担保公司,各典当行,各交易场所等地方类其他单位,各金融行业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严密防控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确保安全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工时间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宁政发〔2020〕11号)相关要求,做好复工相关工作。
     二、复工条件
     各单位组织复工,必须落实好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纳入全区疫情防控信息化系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复工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目标、具体防控举措(人员出入防控、办公防控、工作餐防控、公共区域防控)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二)备齐疫情防控物资。各单位应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三)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员工排查登记,对外省来(返)银员工,进行14天隔离观察。坚持体温筛查,做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经营场所、生活区疫情防控管理,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尤其要加强单位食堂管理,实行错峰就餐,避免集中就餐。
    三、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单位制定的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强化日常监督指导,继续落实疫情排查要求,于每日下午5:00前向我局有关处室报告疫情有关情况,有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及时报告。
     (一)各银行业、保险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向我局服务一处报告,联系人及方式:苏冰,18009516586,负责联系银行、保险机构;刘鹏,18909560957,负责联系村镇银行;万春明,13629566239,负责联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孙丹,15109577772,负责联系股份制商业银行;殷晓清,18609586053,负责联系财险公司;康静,13469595087,负责联系寿险公司。
     (二)各证券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向我局服务二处报告,联系人及方式:王艳,13037980610。
     (三)各小额贷款公司及行业协会向我局监管一处报告,联系人及方式:姚文娟,13995012909。
     (四)各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民贷机构、金融仓储(物流)公司及行业协会向我局监管二处报告,联系人及方式:张晓飞,13995182199,负责联系典当行;蒋龙潇,15595071968,负责联系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徐玲子,14709508818,负责联系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孔荣,17795086311,负责联系民贷机构、金融仓储(物流)公司。
     (五)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企业及行业协会向我局监管三处报告,联系人及方式:王梅,13895009849。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2月7日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
小贷、担保、租赁、典当等地方金融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服务的通告

    为严防严控新冠肺炎疫情,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精神,现就小贷、担保、租赁、典当等地方金融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强化服务工作通告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好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金融服务,对原有正常贷款客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期内到期还款困难的客户,可予以设置宽限期、减免违约金;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适当调整还款时间、还款周期,适当给予减息、缓息。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大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到1%以内,取消反担保要求。以上企业优先纳入再担保范围,免除再担保费用。
     三、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协调银行做好续保、续贷工作,做到特殊时期不抽贷、不断贷。对于受疫情影响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可向宁夏再担保集团进行再担保风险分担业务报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无法及时足额缴纳贷款担保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可给予3个月宽限期。
     四、融资租赁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直租、售后回租等方式,帮助从事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支持其复产复工、扩大产能。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偿还融资租赁租金的客户,融资租赁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租金计划,延缓收取当期租金,免收逾期罚息及滞纳金,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五、典当行要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加大对于防疫物资生产、流通、运输等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类企业融资支持,下调典当月综合费率20%;对疫情发生期间新增信贷业务,典当行要主动承担与贷款相关的押品评估、抵质押登记、执行公证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发挥典当动产质押业务优势,扩大动产质押比例,加快相关民品、动产、不动产变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种短期、小额融资服务。
     六、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对从事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运输的企业,以及在抗击疫情中捐款捐物、物资驰援、担负重要防疫防控任务、技术支持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免收挂牌相关股权托管服务费用,并对上述企业发行债券、登记托管等业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制定专项服务方案,特事特办。
     七、各地方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春耕备耕生产和工程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针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简化流程,加快评审,提高疫情期间的服务效率。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采取网上申报、视频审核、移动支付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融资业务,减少经办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不见面办理。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2月21日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

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宁地金监发〔2020〕42号


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和自治区“持续抓好疫情防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经报请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金融机构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2月25日

 

金融机构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和自治区“持续抓好疫情防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发挥金融服务保障作用,指导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金融机构稳步有序复工复产,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特制定本指南。
     一、健全严防严控责任体系
    (一)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扛实防控疫情和支持复工复产的政治责任,建立机构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等,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二)全面摸排员工信息。各金融机构要全面摸排掌握员工当前身体状况、人员外出及对外接触情况,共同生活的成员健康状况。及时建立员工信息档案,按照防疫要求分区分类进行管理。
    (三)配备疫情防控物资。提前配齐备足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落实临时隔离点,楼宇各公共场所消毒防护保障到位。
    (四)做好复工复产报备。各金融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复工复产报备工作。
    二、强化员工健康监测
    (五)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所有上班员工,应每日进行不少于2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六)实行健康状况报告。各金融机构要落实专职人员坚持疫情防控“日报告”制度,如发现员工有过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接触史或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按照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宁地金监发〔2020〕17号)有关要求,要立即向本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局如实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和应急对应措施。
    三、做好工作场所防控
    (七)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各金融机构应在办公场所门口设置卡口,指派专人进行出入管理。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每次进入楼宇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少快递、外卖等非本单位人员进入,避免交叉感染,确实需要的,应在楼宇门口设置快递、外卖收发专区,并采取消毒措施。
    (八)采取客户分流措施。营业场所服务人员在进行客户分流和疏导时,要避免人群聚集。办理业务时与客户保持“一米线”安全距离,交流时不得摘下口罩。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优化和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和场景。鼓励引导客户充分运用手机APP等线上服务“不见面”办理业务和自助设施办理业务,尽量减少人员近距离接触。
    (九)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办公环境要保持卫生干净整洁、空气流通,办公区域要及时通风。通风造成室温下降,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中央空调应及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
    (十)确保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在问询台、服务台等处配备免洗手消毒剂,方便客户使用。
    (十一)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办公场所、会议室、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重点做好公共台面、按键、自助设备、电梯按钮、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的消毒频次。客户较多时,营业高峰时段,增加消毒次数。建议采取局部消毒和全面消毒交替进行的方式,提高消毒频次。
    (十二)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收集并清运。
四、加大从业人员的防控力度
    (十三)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各金融机构要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不与他人交谈。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十四)实行分批错时分桌就餐。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员工应当采取错峰、打包的方式就餐,取餐过程佩戴口罩,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在食堂就餐的,应加大座位间隔、单侧就坐,用餐时妥善收好口罩,不聊天,防止飞沫传播。餐具用品需高温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
    (十五)做好重点人群防护。与客户有现金、单据、抵质押物、当物等物品交接环节的营业柜台员工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可根据疫情的情况适当增配防护镜。
    (十六)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有关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十七)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五、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八)做好临时隔离观察。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专门场所就医。
    (十九)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及员工宿舍楼等工作和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支持企业复产复工
专项可转债融资措施的通知
宁地金监发〔2020〕44号


各市、县(区)金融局(办),各企业、中介机构、合格投资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区域股权市场功能作用,积极支持企业复产复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股交中心制定了支持企业复产复工专项可转债融资措施,包括提供绿色通道,项目即报即审,减免备案发行、交易过户、兑息付息费用等具体举措。请各市、县(区)金融局(办)加强工作对接协调,加大可转债融资工具宣传力度,尽快梳理本区域内企业发行专项可转债融资需求,协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债券担保,扩大企业受惠面。请有意向通过发行专项可转债融资的企业主动与股交中心和当地金融局(办)对接,积极准备申报材料,提高融资成效。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2月25日

 

关于支持企业复产复工专项
可转债的融资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切实履行我区区域性股权市场社会责任和市场服务职能,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复工的支持服务,特提出支持企业复产复工专项可转债(以下简称“专项可转债”)融资4项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提供绿色通道,项目即报即审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是指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以非公开方式融资发行,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可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为发行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有发行简便、期限灵活、股债结合等特点。中心专门开辟专项可转债绿色通道,简化审核流程,发行企业或协助发行机构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即报即审,切实便利市场主体业务开展,提高服务效率。
    二、减免备案费用,降低企业成本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对纳入自治区防疫用品重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疫情相关企业”),中心减免疫情相关企业可转债备案发行费用(包括债券备案发行、交易过户、兑息兑付结算等费用),减免周期为疫情期间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减免疫情相关企业可转债协助发行费用、受托管理费用,此费用由中心向中介机构进行补贴。
    (二)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债券交易过户、兑息兑付结算费用,减免周期为疫情期间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
    (三)鼓励提供审计、法律、增信等服务的中介机构优惠服务费用,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中介机构,中心在年度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中予以加分、公开通报表彰或奖励。
    三、争取政府支持,践行社会责任
    充分发挥各市县政府职能,号召国有企业、地方投融资平台、产业投资基金、纾困基金积极参与,鼓励各基金管理人提升和创新投资模式,运用可转债工具,充分发挥专项可转债“债性+股性”的特点,创新投资管理和投后服务,对疫情相关企业进行投资。同时,中心还将积极与各市县政府、市场参与各方合作,加强产品宣传,多渠道解决债券销售问题。
    四、发挥担保作用,提高发行效率
    企业发行专项可转债,为提高项目备案通过率、资金募集成功率,建议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中关于担保机构降费政策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担等政策用好用足。
    可转债融资服务对象:企业、中介机构、合格投资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
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宁银发〔2020〕16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灵武市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石嘴山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银川辖区各村镇银行: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有力支持疫情防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的信贷支持
    全区人民银行各行要加强监测分析,综合运用常备借贷便利、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满足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流动性需求。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其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全区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导向作用,优先支持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流通等疫情防控企业,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对企业合理的信贷申请“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审快批、尽快发放,在贷款利率、担保方面给予优惠,创新订单贷、信用贷等信贷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尽快复产复工。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批发零售、物流运输等企业,各银行机构要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加快推进LPR改革,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各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二、确保支付结算服务顺畅到位
    人民银行总行将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全区人民银行要做好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应急保障,确保系统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各银行机构要落实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工作部署,灵活调整资金汇划业务方式,满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疫情期间资金汇划需求,确保汇路畅通、及时高效。加强支付清算系统等各类金融基础设施的巡检和监测,确保机房、网络和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持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渠道畅通,积极引导客户通过线上方式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保障客户正常支付结算需求。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核准类账户业务,银行可提前电话沟通所在地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通过电子渠道发送账户资料,确保特事特办、急事先办,随后按规定流程完成账户核准等工作。
     三、畅通疫情防控资金紧急拨付渠道
    全区人民银行各行和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健全应急管理值守机制,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和特殊业务办理报告制度,加强系统运行维护,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系统运行稳定。各级国库部门要保持与地方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之间的密切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切实发挥财税横向联网牵头作用,开辟疫情防控资金拨付绿色通道,优化业务处理手续和流程,加强对银行机构代理国库业务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确保所有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各银行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疫情防控资金到账后的取现、转账等工作。
    四、保障现金供应充足和安全卫生
    全区人民银行各行要切实做好现金供应工作,科学预测现金需求,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总量充足,对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的大额现金需求,特事特办,及时满足。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对外付出的现金以原封新券为主,对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消毒登记备查。各银行机构要重点保障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项目等领域现金需求,对回笼的现金采用紫外线等方式消毒后再清点、交存,对医院等重点单位回笼的现金单独暂存,后续统一处理。实行现金业务外包的机构要督促社会化清分企业做好相应消毒和防护工作。
    五、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外汇便利化政策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及灵武市支行、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夏分局关于全区外汇银行系统配合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简化政府、医院、企业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流程与资料,允许境内外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直接进入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手续,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取消和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借用外债限额,允许企业通过外汇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允许银行特事特办,为不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的企业进口防控疫情物资先行办理购付汇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事后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同时针对外汇行政许可业务启动应急预案,面向社会公众倡议通过互联网、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相关电子资料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再补齐纸质资料,减少现场办理次数,有效防控疫情传播。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机构可按照“展业三原则”,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跨境人民币业务。
    六、提高征信和账户查询服务效率和水平
    全区人民银行各行和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征信服务支持的通知》要求,做好征信查询服务场所和自助查询机的运行维护和定时消毒,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必要的征信查询服务。通过多渠道、多样化手段,对互联网查询和企业网银等征信查询进行宣传,引导企业和个人更多采取非现场方式办理查询业务,鼓励对临柜征信和账户查询服务进行提前预约。具备查询权限的征信接入机构不得要求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信用报告,积极宣传使用互联网版个人信用报告。允许有信贷关系的金融机构,在取得企业授权和认可的情况下,向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全力保障征信系统支持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和个人获得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金融机构可依据相关政策对信用记录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安排及时向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信用记录。积极做好因疫情引发的征信异议和投诉处理工作,妥善化解纠纷。
    七、加强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全区人民银行各行和各银行机构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地方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可在保证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和本单位日常运转的基础上,灵活调整作息时间,实行弹性工作制。在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提倡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办公,鼓励错峰上下班,尽量减少会议和人员聚集,有效控制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同时,加强对员工的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做到全体员工全覆盖,并按照地方政府和上级行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宁银保监发〔2020〕2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宁夏(银川)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夏黄河、灵武、贺兰农商行,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兰回商、宁东本富、银川掌政石银、永宁汇发、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省级分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要求,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践行金融服务职责。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工作要求,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金融保障服务,为做好“六稳”工作、全面恢复并持续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积极主动对接,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要主动对接疫情防控相关部门,梳理辖内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企业名单并加强服务对接,及时掌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积极满足融资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通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相关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各保险机构要主动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进行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防疫物资运输等方面的保险需求。
    三、加强信贷支持,精准帮扶企业融资纾困。各银行机构要全面评估疫情给辖内经济及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影响,做好受疫情影响的存量授信客户排查,分类制定实施差异化帮扶方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存量授信融资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及时给予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资金需求扩大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不强制要求额外提供新资料,不强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开工、生产的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企业的资金需求,要跨前一步配置各类金融资源,主动加强对接,全力支持企业及时复工、复产。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多措并举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
    四、坚持减费让利,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要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且不得收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两禁两限”要求,通过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五、扩展责任范围,加大保险服务保障力度。各保险机构要做好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企业、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等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优化现有保险产品理赔服务,妥善安排疫情期间企业保险续保保障,适当扩展已有险种的责任范围,创新产品供给,研发小微企业专属保险产品和服务。
    六、聚焦民生关切,做好重点人群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银行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人身保险机构要针对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客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取消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并严格履行公告及说明责任。财产保险机构要优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续保商业车险时无赔款优待系数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未按时续保而上浮。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为其提供充足保险保障。
    七、保障服务顺畅,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统筹采取灵活安全措施,全力做好资金划转、柜面营业、线上服务、保险承保理赔等各项金融服务,保障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服务需要。鼓励积极运用科技手段,进一步推广全流程线上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保障支持。
    八、落实脱贫责任,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延长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统筹抓好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坚持不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持续将金融资源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加大深度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完善深度贫困地区保险保障体系,提升深度贫困地区基础金融服务水平,确保金融扶贫资源优先用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最大限度地提高扶贫成效,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九、备战春耕春播,确保农业生产不受疫情影响。各银行机构特别是涉农银行要全力保障自治区农村春耕备耕生产,单列春耕支农专项信贷资金,提升金融服务春耕生产质效,大力支持全区农业产业春播所需。下沉信贷服务,确保不因疫情影响信贷投放,不因疫情影响春耕生产。各财产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农业保险承保工作,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支持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发展,推动金融助力农业生产,不误农时。
    十、优化风控措施,实施差异化考核政策。各银行机构要分类施策,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法人银行要制定特殊时期风险管理细则,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和免责行为清单;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特殊时期免责政策支持,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措施,如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比重和预期增幅,提高不良容忍度、社会责任承担等非盈利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在疫情期间的业务运营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测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宁夏银保监局
2020年2月14日

主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工作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地址:自治区人民政府院内东配楼304、305室(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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