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表时间: 2024年12月18日 编辑录入: 来源: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7项)
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填表人:赵筱璇
序号事项名称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行使主体(所属部门)实施依据备注
1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行政检查0633001000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二条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0633002000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

第四十八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查,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等措施,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每年应当选取一定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做到三年全覆盖。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05号)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办法。
(二)承担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的审核、日常监督管理及监管评级等工作。
(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并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四)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下同)的任职资格审查工作。
(五)指导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
(七)指导宁夏小额贷款同业协会工作。
(八)其他管理职责。


3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现场检查行政检查0633003000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第二条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
第三条 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38号)
第四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部门为自治区金融办;商品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部门为自治区商务厅;交易性质无法确定的交易类场所,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第三十一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地级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现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交易场所风险排查,建立风险信息档案,督促和指导监管对象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4对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0618004000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
第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
第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5非法集资活动的综合监管行政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6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现场检查行政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部门规章】《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
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四)检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信息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7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现场检查行政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三、坚持问题的导向,压实监管责任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现场检查、约谈、询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系统数据等方式,深入了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状况,判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现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监管。


主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工作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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