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表时间: 2024年12月18日 编辑录入: 来源: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项)
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填表人:赵筱璇
序号事项名称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行使主体(所属部门)实施依据备注
1对非法集资有关经营场所的查封和有关资产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第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2对融资担保公司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的封存行政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主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工作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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