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表时间: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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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项) | ||||||
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 填表人:赵筱璇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对非法集资有关经营场所的查封和有关资产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第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
2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