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表时间: 2024年12月18日 编辑录入: 来源: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人员、救济途径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二、执法职责、权限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2.
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予以公开;

3.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风险处置有关工作;

4.协调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

5.按规定负责相关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等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5.《典当管理办法》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

7.《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核查。立案应当由立案调查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分管立案调查机构的负责人批准。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事实;(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3)属于本部门管辖;(4)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2.调查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现场检查)通知书。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3.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9)其他有效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以及理由;(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三)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九)听证结束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相关的规定,分别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承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三)送达与执行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同时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送达需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或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由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拒绝接收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其他方式确认,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将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2.强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3.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4.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

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6.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

7.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8.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9.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构成犯罪的,移送至司法机关;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五、执法人员

现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人员34人。

六、救济途径

1.当事人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单位拟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如不服本单位有关的行政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备注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备注

1

田宁存

30515179011


18

白向卿

30515179029


2

朱健

30515179012


19

鲁索

30515179031


3

姚文娟

30515179013


20

万春明

30515179032


4

严雪薇

30515179014


21

安旭升

30515179033


5

孔荣

30515179015


22

徐婷

30515179034


6

韩玉江

30515179016


23

李东

30515179035


7

刘强

30515179018


24

刘亮

30515179036


8

杨虎

30515179019


25

陈曦

30515179037


9

保晔

30515179020


26

李盈

30515179038


10

杨远剑

30515179021


27

陈贵兴

30515179041


11

张旭

30515179022


28

杨瑞博

30515179042


12

刘鹏

30515179023


29

王实

30515179043


13

马春

30515179024


30

徐东

30515179044


14

李红中

30515179025


31

王文岐

30515179045


15

李杰

30515179026


32

陆芳

30000079011


16

温象如

30515179027


33

张娟

30000079012


17

蔡健

30515179028


34

梁泽蕙

30000079014








主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工作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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