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发表时间:
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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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项) | ||||||
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 填表人:赵筱璇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出具典当行验资报告、法人股东近期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典当行设立审批)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 | 出具典当行最近两年审计报告及营运资金验资报告(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3 | 验资报告原件;两个法人股东企业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 典当行变更审批(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股权)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管理…(二)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对经营未满3年或最近2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格审核,谨慎许可。 |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4 | 出具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的验资报告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办规发〔2021〕3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 依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