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清单
发表时间: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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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公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年12月17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有无便民措施 |
1 | 信用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核 |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05号)第六条第三款 出资人资金来源说明、征信记录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中国人民银行 | 无 |
2 | 验资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核 |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05号)第六条第十款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无 |
3 | 法律意见书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核 |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06号)第六条第九款 律师对申报材料合法合规性及股东关联情况等方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律师事务所 | 无 |
4 | 审计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核 |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05号)第十四条 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主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2倍,近1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其出资额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无 |
5 | 信用报告 | 交易场所设立审核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宁金融局发〔2016〕321号)第七条第一款 新设交易场所的发起人应当具有较强资本实力和深厚行业背景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中国人民银行 | 无 |
6 | 验资报告 | 交易场所设立审核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宁金融局发〔2016〕321号)第七条第二款 新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注册资本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无 |
7 | 审计报告 | 交易场所设立审核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宁金融局发〔2016〕321号)第七条第一款 新设交易场所的发起人应当具有较强资本实力和深厚行业背景,最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无 |
8 | 验资报告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核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8号)第七条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无 |
9 | 信用报告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核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8号)第七条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中国人民银行 | 无 |
10 | 年度审计报告 | 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8号)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无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公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年12月17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后续办理方式 |
1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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