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

发表时间: 2018年02月13日 编辑录入: 来源: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


一、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

内容

调整方式

调整依据

1.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

0133001000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四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二条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自治区

批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2. 

权益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核

0133002000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四、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
    (一)把握各类交易场所设立原则。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38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权益类交易场所的设立,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有其他主管部门的,金融办可以征求该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可以征求所在地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二款 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对申请筹建的交易场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申请要求的合理性、发起人(股东)资格等进行审核,并按照交易场所的设立原则提出意见。对于前款规定的审核通过的申请,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申请,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前,应当征求全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金融办向权益类交易场所申请人出具批准筹建文件。

自治区

权益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核



3.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0118002000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28项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自治区

审批

由原自治区商务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表第2项划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只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9〕13号)


二、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调整方式

调整依据

1. 

对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0233001000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四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二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自治区




2. 

典当行违规经营的处罚

0218002000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四十五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自治区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做出相应处罚。

由原自治区商务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表第27项划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只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913


三、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

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调整方式

调整依据

1.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现场检查

0633001000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二条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自治区




2.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0633002000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05号)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办法。
   (二)承担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的审核、日常监督管理及监管评级等工作。
   (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并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四)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下同)的任职资格审查工作。
   (五)指导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
   (七)指导宁夏小额贷款同业协会工作。
   (八)其他管理职责。

自治区




3. 

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督检查

0633003000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第二条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

第三条 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第四条第一款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38号)

第四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部门为自治区金融办;商品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管部门为自治区商务厅;交易性质无法确定的交易类场所,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第三十一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地级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现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交易场所风险排查,建立风险信息档案,督促和指导监管对象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行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发38号文件和国办37号文件等规定采取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其采取关闭或者取缔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治区





对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

0618004000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部门规章】《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

第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

第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自治区

检查(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由原自治区商务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表第8项划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只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913号)

设区的市

检查


四、其他类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核

1033001000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三、省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二)承担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职责。依法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05号)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办法。

   (二)承担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的审核、日常监督管理及监管评级等工作。

   (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并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四)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下同)的任职资格审查工作。

   (五)指导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

   (七)指导宁夏小额贷款同业协会工作。

  (八)其他管理职责。

自治区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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