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虚拟币”图发财 警惕新型诈骗陷阱

发表时间: 2025年09月03日 编辑录入: 来源: 宁夏法治报



电信网络诈骗就像是一颗毒瘤,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也在不断产生新的诈骗手段。明知可能是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交易、结算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诈骗资金的行为,无疑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今年1月,远在四川某地的小陈和小郭,通过“飞机”聊天软件与诈骗团伙安排的“上线”取得联系,“上线”向两人“推单”,所谓“商单”的内容是要求接单者先将现金“押”给上线,上线将虚拟币发给接单者,然后接单者前往全国各地从“客户”手中取得相应现金,将虚拟币转入“客户”的收币地址,往返路费报销并给予一定“补助”。小陈、小郭接单了西北某地的一单交易,交易金额20万元,两人通过网贷凑了20万元现金交给“上线”,随后前往某地给“客户”换虚拟币。所谓的“客户”实际是受到诈骗的被害人,被害人虽然能够看到虚拟账户金额在增长,但无法再将虚拟币换回现金,其实,虚拟币的“涨跌”、兑换现金的“汇率”是诈骗团伙人为设定的。小陈、小郭完成交易后一周,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报案,公安机关前往四川某地将二人抓获归案。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小陈、小郭明知涉案资金可能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仍然实施现场取现的行为,客观上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案资金,掩盖诈骗团伙犯罪所得资金的性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二人分别给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的量刑建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陈、小郭的辩护人均提出,二人虽然是行为的实施者,但实际上其行为是受到“上线”指挥、安排、掌控,系从犯;二人客观上确实进行了虚拟币的交易,只不过涉案虚拟币并不具有交换价值,但关于这一点,作为下线的小陈、小郭并不知情,因此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判处。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二人系从犯,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律师提示】

随着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已经越来越多地采取“线上行骗+线下取财”的模式,即被害人被骗后,不再通过银行转账交易获取被害人财物,而是直接指使他人线下与被害人见面进行现金交易,并以虚拟币作为表面上的交易媒介。这种诈骗模式能否成功取财,进行现场交易的人就是关键环节。

本案警醒我们,切勿参与存在违法风险的虚拟币交易行为,斩断现金转移的渠道,诈骗团伙将无从获利。另外,大家在网络交往中,切勿相信各类非正规的“投资产品”“内部消息”和各种各样的虚拟币交易,所谓的“钱生钱”的套路,大多数是诈骗团伙精心组织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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