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批28名买卖银行账户人员惩戒名单公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银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为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风险排查与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155号)及《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宁夏税务局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整治银行账户违法犯罪“亮剑-2020”专项行动的通知》(宁银发〔2020〕58号)相关规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侦查认定,现对以下28名非法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协助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转移资金的人员开展联合惩戒。
惩戒名单

惩戒措施
自2020年9月21日起,5年内暂停被惩戒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被惩戒人新开立账户,被惩戒人信息将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满后,被惩戒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温馨提示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9〕85号)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6〕32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