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山林权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 2022年04月02日 编辑录入: 来源: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山林权改革的金融支持服务,推动山林生态价值转化增值、生态效益优化提升,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四权”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全力推动山林权改革向纵深发展,为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美丽新宁夏贡献金融力量。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支农惠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动林业发展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带动各类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提高山林资源配置效率。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区分各地林业产业不同情况,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快开发适应林业生产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吸引各类资本积极参与,为山林权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依法合规、市场配置。开展山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要符合银行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以及自然资源部的政策要求,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力量,促进建立健全山林权融资、评估、流转和收储机制。

(三)发展目标。紧密结合全区山林权改革进程,拓展山林权融资功能和规模,探索构建“政府+银行+担保+保险+证券+基金”的林业金融服务机制,推动金融要素在山林权改革和市场建设中的活跃程度明显提高,促进金融对改革进程的助推功能和发展成效放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结合山林特点,积极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手段

(一)积极发展山林权抵押融资加大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对山林权改革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推进山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稳步推广农户林权小额抵押贷款。优化山林权抵押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适度提高山林权抵押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大对山林权融资支持力度。探索开展林地经营权、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权、林下经济产品预期收益抵押贷款业务,开发用材林、经济林等抵押贷款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探索将林业资源价值评估与金融机构的授信评估相衔接,开发适应林业生产特点、经营者愿意借贷、金融机构敢于放贷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持续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有效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成果,防范和抵御森林资源风险,积极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逐步提升森林保险的保障水平,加大保险补贴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一步探索制定森林保险无赔款优惠政策;积极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林业和草原局、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探索多样化金融服务方式及产品。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山林权融资需求较大的地区或交易场所设立服务网点、窗口,提升专业化服务效率和水平。推广山林权按揭、流转交易、合同凭证等贷款方式,灵活运用“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引导降低综合信贷成本。各金融机构在核定林业企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和农户授信额度时,要考虑林下种养动植物,尤其是针对易监管、具有持续产出能力品种的增信作用,科学合理评估资产价值、确定贷款额度。对与上下游具有稳定购销关系的林下经济项目,鼓励发展“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农产品订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畅通林下经济产、供、销环节融资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发挥各自优势特点,积极探索参与山林权融资。(责任单位: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聚焦发展重点,有效增强金融主体服务功能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绿化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推动林业企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林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林业项目运行规律和收益周期以及资金需求特点,创新适合林业发展的金融产品,为林业发展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融资支持服务。健全完善适合于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林业贷款审核审批制度,适当延长林业贷款期限,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加大发债融资补贴等政策支持力度,切实满足林业发展需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保障支撑,健全完善融资服务机制

(一)建立完善山林权价值评估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文件要求,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实行价值评估、分类管理。对于贷款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通过自行评估、价格咨询或委托评估等方式进行评估;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可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原则上不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用。各有关地级市银保监分局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执行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定期选择并公布一批优质评估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和山林经营主体依托专业力量开展资源价值评估。(责任单位: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建立林权收储机制。鼓励国有、民营等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政策性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支持自治区级以上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业经营主体间林权收储担保业务。全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探索制定林业经营主体间林权收储担保监管办法,对收储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逐步建成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林权收储担保体系,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收储、信贷担保、抵押物处置等提供服务。引导设立多种形式的农户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农户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林业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宁夏银保监局)  

(三)建立健全信数据共享机制积极推动将林权类、草原类不动产权登记数据接入宁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便利金融机构查询、使用,为开展山林权抵(质)押融资筑牢基础。建立统一的林业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和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发布林权政策、林权流转交易等服务信息,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为相关部门提供林权查验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林业贷款风险控制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林业贷款风险控制措施,通过出台具体信贷管理办法,明确各类贷款基本条件、操作规程、期限和利率定价等的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贷款业务运作模式,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合理确定林业资源资产抵押价值,做到既有利于林业发展,又有利于拓展信贷业务。对非国有森林资源,如资产价值相对较小,且抵押双方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不作评估。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内控严密、管理规范的贷后管理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和维护金融债权。(责任单位: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注重提升效率,优化权益流转登记流程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为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金融机构提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服务。以山林权进行抵押的,要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签订、变更山林权抵押贷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应共同向山林权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

六、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任务抓好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完善金融支持山林权改革相关政策;各市、县(区)要结合区域实际,细化方案举措,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范畴;各金融机构要体现政治担当,优化山林权有关业务的内部绩效考评体系,适当降低利润考核要求,建立健全人员负面行为清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建设专业化、高素质工作队伍。

(二)发挥考核评价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市、县(区)签订支持山林权改革的合作协议,促进交流协作。对于推进有效、措施得力的金融机构,在金融支持贡献奖、金融服务创新奖评选中优先予以考虑;对于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协调推动有力的市、县(区),在金融环境创建奖评奖中优先予以考虑。完善林业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加快推动融资对接、林权流转、信息发布等平台建设。各市、县(区)定期筛选辖内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诚信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林业经营主体,建立林业经营主体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向当地金融机构推介,提高融资对接效率,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山林权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一体服务效果。各市、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快建立集林权权属查询、抵押登记、评估、收储担保、贷款等为一体的林业金融服务中心,为各类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林权抵押贷款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推进林权抵押不良贷款处置变现,共同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四)加大宣传引导和总结推广。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积极向林业经营主体宣传林权抵押贷款最新政策、金融产品及办理流程等,进一步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各市、县(区)对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良好做法,要认真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金融支持山林权改革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相关链接:《关于金融支持山林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http://jrjgj.nx.gov.cn/zcfg/zcjd/202205/t20220505_3486180.html

版权所有: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运营维护: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自治区人民政府院内东配楼304、305室(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400000043 宁ICP备1300133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