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涉及保险业务16项

发表时间: 2022年02月10日 编辑录入: 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通知》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2022年版清单》),其中涉及保险业务的共16项。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通知》明确,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根据《2022年版清单》,涉及保险业务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机构设立、董监高任职以及一些具体业务。这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构大多为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以及银保监分局。

其中,与机构设立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共6项,包括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保险集团公司与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及解散审批,保险资管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与董监高任职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包括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集团公司与保险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资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值得关注的是,需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核准的只有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等其他保险机构仅需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

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特定险种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许可、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券发行审批、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审批。后两项行政许可的实施单位分别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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