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发表时间: 2021年10月13日 编辑录入: 来源: 北京日报

  为深化落实“证照分离”改革部署,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在京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342号),允许现有工商登记住所无法满足经营业务条件的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一处在京的固定营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并明确相应监管要求。


  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大力推动保险中介领域的“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力度不断加大,先后实施了保险专业代理和经纪机构设立“先照后证”改革、取消分支机构设立许可改为报告、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等措施,持续为保险中介机构松绑减负。


  截至2021年6月,北京地区共有专业中介法人机构388家,分支机构542家,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400余家,持续释放保险中介市场活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对抗击疫情、促进经济恢复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北京市于去年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明确“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北京银保监局积极响应银保监会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号召,结合北京市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考虑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实际需求,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在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同时,以“四个明确”切实规范营业场所管理,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另设一处营业场所;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适用。


  二是明确基本前提。在登记住所仅能作为登记注册使用、不具备正常经营业务条件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另设一处营业场所;另设的营业场所应为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固定场所,配备相关软硬件设施,满足保险业务开展的需要。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以另设营业场所为名擅自设立多处经营机构。


  三是明确程序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另设营业场所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设立意向及理由,并在营业场所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保险中介监管系统完成信息披露和报告。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保险中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印有营业场所地址的保险中介许可证或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等证明文件,做好信息公示,并通过客户告知书等方式完善客户告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北京银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立不符合监管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查处,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秩序,推动保险中介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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