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以案说险 您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吗?

发表时间: 2021年10月15日 编辑录入: 来源: 银川晚报

案情简介

消费者马女士于2019年9月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一年期的意外保险产品。2020年7月郭女士(马女士的女儿)因骑电动车摔倒受伤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发现保险单上投保人为郭女士,被保险人为马女士,故而无法理赔。

案件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首先,被保险人是享受合同保障的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对其自身的生命及身体取得保险保障的人;其次,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为给付对象。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依其不同的法律地位,给予不同的称谓,不可混为一谈。

本案中投保人郭女士出险,马女士误认为是让女儿(投保人郭女士)交费就能获得理赔,按照上述规定被保险人是享受合同保障的人,而并非投保人,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

风险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时应先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知晓两者不同的法律地位,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要第一时间核对保险合同信息的正确性,阅读了解相关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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