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以案说险 “客户身份识别”维护自身权益

发表时间: 2021年10月13日 编辑录入: 来源: 银川晚报

案情简介

消费者邱某泉于2005年在保险公司为儿子购买的保险产品于2020年1月到期,在办理满期领取业务时,因申请人曹某与保单被保险人姓名(邱某昊)不一致,且无法证明为同一人,导致无法办理满期领取业务。被保险人表示投保时使用的名字是“邱某昊”,当时未办理落户,后使用姓名“曹某”进行落户。由于曹某无法证明自己为保险合同上的“被保险人邱某昊”,且该业务存在较大风险,保险公司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为被保险人办理满期领取业务,最终只能由投保人办理保险合同退保业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合同满期后,被保险人依法领取满期金,若领取之人非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为防止资产转移的风险,同时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理者需向保险公司提供为同一人的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消费者前往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主动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如实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本案中,被保险人因投保时未使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自身权益及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产生了影响,最终无法办理满期领取业务。

风险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客户身份识别”既是金融机构,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反洗钱义务;同时也是保护消费者自身权益,远离洗钱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广大消费者应至少做到如下几点:

1.办理业务时,带好身份证明文件,并如实填写信息;

2.如实、准确地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提问;

3.身份证件到期更换及基础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金融机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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