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银行转款记录、没有借贷凭证 法院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
近日,原州区一名“90”后女子持银行的转款凭证,将其朋友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借款”。
小芳与小丽是亲密无间的“闺蜜”,2019年8月,二人看见美容行业比较有前景,商议在固原市某商场开一间美容吧,为购置美容器具及开业二人发生了许多的账务往来。合作过程中,两人经常因为账务问题发生争执,生意也是慢慢不如开业初期景气。于是小芳经考虑后就把小丽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
小芳认为,其向小丽的转款是“借款”,双方合作生意是另外的事情,跟本案无关,而且一年多以来,小丽一直在不停地跟自己借款累计达17万元。
小丽则辩称,这17万元是两人合作生意期间的账务往来,双方并没有借款的意思,并且能清楚地说明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及用途,同时她也能提供一批向小芳的转款记录。按照小芳的说法,她也能起诉要求小芳要求偿还借款。
法庭上两人“吵得不可开交”,办案法官也曾试图调解双方的纠纷,但是终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进一步了解到,二人曾共同办理开“美容吧”的营业执照,后又合伙经营,期间确实产生较多的经济往来,包括多笔相互“转账”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系资金融通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具有借款的“合意”,没有作为借款合意的借款凭证,只有转款凭证,不应作为借贷关系进行处理。综上,法院作出了驳回小芳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小芳不服,提出上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至此,一起“密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尘埃落定。
法官说法
上述案例中,小芳主张不是借款关系的“借款”,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作为借贷关系存在的“借款凭证”,在天花乱坠的说辞面前,没有有效的证据是其败诉的主要原因。民间借贷关系如果仅有银行转款凭单,不能提供借款形成的辅助证据,比如清偿利息、案外证人证言等,通常极有可能被法院判决驳回。(通讯员 马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