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发表时间: 2022年09月30日 编辑录入: 来源: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局)是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挂自治区金融工作局牌子。

  地方金融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金融工作总体规划和促进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金融运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分析金融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二)加强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中央 (区外)驻宁银行、证券 (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总部的联系协调工作。协助和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金融监管工作。

  (三)根据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自治区政府批准(或授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会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服务。

  (四)推动健全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建立地方金融统计制度,加强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新设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筹划、申报等前期工作,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培育新型金融业态,负责金融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评价、激励等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指导推动金融要素市场建设,提高聚集金融资源的能力。协调增加信贷投放总量,优化信贷结构,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和债券、股权融资,根据授权为上市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资产重组提供政策支持及咨询服务,推动证券(期货)、保险、股权投资等机构发挥功能作用。

  (六)协调推进金融综合改革、创新与发展,组织协调推动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推动金融机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机制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七)建立健全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机制,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金融欺诈、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负责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推动市县及有关部门 (单位)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和风险管理。

  (八)推进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做好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等工作,拟订现代金融知识、融资工具、金融风险防范的宣传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市县开展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加快金融改革发展、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方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息化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担自治区金融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地方金融监管一处。负责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社会众筹等机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办法,指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承担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等工作。指导相关领域行业自律工作。

  (三)地方金融监管二处。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典当行等机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办法,指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承担全区融资担保、典当行、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相关领域行业自律工作。

  (四)地方金融监管三处。负责拟订辖区内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办法。承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 (单位)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指导相关领域行业自律工作。承担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金融稳定处。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研究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建议,组织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等工作。负责自治区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组织、协调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推动全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评价。承担投资公司的日常监管。承担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地方金融服务一处。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及其设在地方监管部门、各银行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总部的联系协调。协调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协调做好民营银行、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组建和服务工作。承担对地方法人银行、法人保险金融机构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推动实施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金融合作交流,引导银行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为实体经济服务。

  (七)地方金融服务二处。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及其设在地方监管部门和各证券 (期货、基金)及其总部的联系协调。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做好上市公司的相关服务工作。推动企业在 “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协调推动债券、股权等直接融资工作。根据授权为上市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资产重组提供政策支持及咨询服务。做好地方法人证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的组建和协调服务。协调引进各类证券 (期货)机构及其资源,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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