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

发表时间: 2019年06月26日 编辑录入: 来源: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简称“e租宝”案)涉财产部分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为维护宁夏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E租宝风险处置专责小组总体部署,宁夏回族自治区将依法开展“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现将信息核实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核实登记工作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全区各市、县(区)同步启动、开展现场核实登记工作。
  二、核实登记对象
  信息核实登记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的“e租宝”案受损集资参与人,以及能够证明在宁夏长期工作生活的外省(区、市)受损集资参与人。
  三、核实登记地点
  各涉案市、县(区)按照属地原则设立核实登记地点,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其辖区内的集资参与人予以核实登记。
核实登记地点详见本通告附件。
  四、核实登记内容
  信息核实工作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核实、采集、登记:
  (一)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二)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三)集资信息:充值金额、提现金额;
  (四)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及开户网点名称。
  五、核实登记手续
  参加核实登记的集资参与人应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人名下用于收款的银行卡到相应的核实登记地点办理核实登记手续。
集资参与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核实登记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到其经常居住地核实登记的,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社保卡或近半年纳税证明等证明在宁夏经常居住的材料原件。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的,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除提供上述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所提供的材料除前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  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原件。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到相应的现场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核实点工作人员以继承权利人身份证号码为依据开立电子账户,案款返还至该电子账户内。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登记第一个到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的继承权利人的身份证号码,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返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各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集资参与人对充值金额、提现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核实登记时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证明集资情况的证据材料。集资参与人应听从核实点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按照流程参与核实登记。
  六、法律风险提示
  集资参与人应按照全国公告和本通告要求参加核实登记,未进行核实登记的,将以司法审计结果确定受损金额,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相关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七、注意事项
  (一)不具有宁夏户籍且无法提供经常在宁夏居住证明材料的集资参与人,请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
  (二)集资参与人应按照属地现场核实点统一安排的时间参与登记。没有设核实点的县区,可预约地级市核实点核实登记时间,核实点将优先为当日预约的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
  (三)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核实登记机构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四)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e租宝”案宁夏集资参与人现场核实点分布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e租宝风险处置领导小组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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