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台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清白交往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强作风建设八条禁令和区直机关工委“十项严禁”,以及违规吃喝隐形变异问题专项整治等要求,规范局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的交往行为,防控廉政风险,树立良好监管形象,11月20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清白交往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是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工勤、借调、聘用、挂职、学习交流、临时抽调等工作人员。
监管对象是指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的交往,是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接触与监管对象之间发生的物质和利益往来、社交等交往行为。
《规定》强调,局工作人员交往要防止“交”而不“清”和“清”而不“交”,要实现既“交”又“清”的监管关系。做到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之间,有交往不搞交换、有交集不搞交易,有监管又有服务,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监管氛围。
《规定》要求,局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发生下列交往事项,应当主动报告。
一、参加监管对象组织或参加的宴请、聚餐、联谊、品鉴等活动。
二、参加事先约定由监管对象参与的旅游、度假、健身、文体娱乐等活动;参加监管对象举办的公益活动。
三、监管对象参加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的婚丧喜庆事宜。
四、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承揽监管对象的建设工程、装修改造、中介服务、物资采购等事项。
五、收到监管对象非公务渠道和方式提出的涉及监管履职的请托事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如实报告的,违反相关交往规定的,以及发现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将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