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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1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0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的通知》(宁金融办发〔2015〕167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的通知》(宁地金监发〔2019〕89号)等文件规定,经银川市金融局核实无异议,我局拟取消宁夏灵武市海钰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资质。本次只取消经营资质,不涉及营业执照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取消后,该公司不得继续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但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必须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直至责任解除。
广大群众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4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公示期间反馈电话:0951-6363422。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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